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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动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队伍,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推动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意见》明确,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聚焦重点、靶向发力,机制创新、高效治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任务集中发力。
《意见》强调,“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
《意见》要求,从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创新机制、公示公开五个方面推进网格化管理,构建由乡镇到村(社区)再到生产主体的全面覆盖、范围清晰的管理网络,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地落细。同时要求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随《意见》同期发布,《规范》明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 1 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做到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每年2次,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每年1次,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规范》明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包含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农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剂等情形;保鲜剂、防腐剂等使用情况;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规范》要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连荷
《中国食品报》(2021年08月31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