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10月12日讯 今天,“南北稻香村之争”再起波澜,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
南北稻香村在商标方面的纠纷已长达十年,去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商标纠纷一审审理中出具了“诉中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
针对此次判决结果,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一直以来支持与信赖苏州稻香村的广大消费者深表感谢,并且相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对于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案件,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曾表示,解决稻香村商标纠纷须遵循四大原则,即尊重历史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
苏州稻香村创立于公元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持续经营245年,拥有“稻香村”字号的在先使用权,是国家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稻香村”品牌已构成良好的商誉积淀。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苏州稻香村享有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权。
苏州稻香村所拥有的“稻香村”商标申请注册于1982年,该商标注册时间甚至早于北京稻香村成立时间(1983年),拥有“稻香村”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任何其他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与“稻香村”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并且苏稻还曾于2003年—2008年期间两次授权北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授权期间,北稻却试图在糕点类注册“北京稻香村”和“三禾北京稻香村”,数次被驳回后于2010年、2014年分别注册成功。宁立志教授指出,这种恶意注册明显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相悖,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至于如何注册成功也许掺杂更多法外执行意味。
本次判决书中指出,北京稻香村未在“糕点”商品上取得“稻香村”注册商标,且其《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其也不拥有“稻香村”未注册商标在先权利。
据了解,北京稻香村主要以服务北京市场为主,仅在北京设有1个生产加工中心,区域化较为明显。苏州稻香村则立足中国全球布局,历经245年的持续经营目前现已发展成为在全国拥有9家现代化生产中心,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并出口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型食品集团企业。
近年来,随着苏州稻香村的影响力持续加大,“傍名牌”现象层出不穷,市场出现很多“山寨稻香村”,严重的影响了市场秩序,本着为社会负责的态度,为制止他人攀附“稻香村”注册商标商誉,净化市场,苏州稻香村在全国各地对假冒稻香村发起维权打假行动已有100起之多,无一例外,均获得了支持。
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苏州稻香村将继续运用法律武器,积极打击侵犯“稻香村”商标商誉行为,一如既往地致力于“稻香村”老字号的健康发展,期待跟社会各界同仁共同推动包括“稻香村”在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内外。(记者 战钊)